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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民法串讲点14-21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2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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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讲点14:共同侵权行为的体系《人身损害赔偿》第3、4条,对民通130、148条的扩张。一、行为竞合(人损第3条第1款,直接结合)1、当事人无共同过错2、侵害行为直接结合3、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何为直接结合:1、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2、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行为竞合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注意:与侵害行为的间接结合的区分(人损第3条第2款)1、当事人无共同过错2、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3、各行为因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4、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法律后果:侵权人对受害人按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意148条)1、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成立共同侵权。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损第4条)1、构成要件:(1)行为的共同危险性;(2)实际侵权人不明(3)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2、免责事由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能证明损害是某个或某些具体人行为所致3、责任(1)外部:连带责任(2)内部:平均承担串讲点15:两种过错推定责任认定过错过错责任一般过错推定(民通126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推定过错无过错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民通125条)公平责任一、地面施工责任(民通125条)1、过错推定责任2、致损人通过证明自己尽到警示义务(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能一般地证明自己无过错。3、责任主体为施工人,而非发包人。二、物件致损责任(民通126条,人赔16条)(一)建筑物致损责任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2、责任主体:直接控制、管理,对危险有控制义务的人(二)构筑物致损责任1、何为构筑物?2、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3、第三人致使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的,所有人、管理人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4、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的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连带责任。(三)堆放物致损责任1、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致损,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2、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并不免责;(四)树木致损责任串讲点16: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与雇员工伤雇主责任一、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人赔第9条)1、适用范围:非法人企业及个人的雇员(私营、三资、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雇工)2、责任性质:无过错责任3、何为雇佣活动?(1)有雇佣关系:长期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2)两种雇佣活动A、从事雇主授权、指示范围内的活动B、虽超出雇主授权,但客观上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4、雇员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二、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人赔第11条)1、适用于狭义的雇佣关系,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注意此雇佣活动与雇员侵权雇主责任的区别。3、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雇员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向雇主求偿;雇主可向第三人追偿。4、建设工程工伤中的特殊情况:发包方与分包方与雇主的连带责任。5、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受工伤的,不能依雇主责任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串讲点17:过失相抵:(民通131条,人损第2条)一、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人损第2条第1款)1、原则: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2、例外:加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除外。何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二、无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人损第2条第2款)加害人责任更重1、法律规定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的,从其规定;2、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可以减轻加害人责任;3、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得减轻;。串讲点18:精神损害赔偿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2、肖像权侵权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2)营利目的3、名誉权(1)名誉受侵害判断标准的客观性(2)侵权形态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性的人身攻击B、诽谤: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4、姓名权(1)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2)侵权形态A、干涉,强迫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B、盗用,用他人姓名C、假冒,冒充他人,并用他人姓名(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2、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140条)(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1、三种侵权方式2、近亲属可为原告(名誉权解答之五)(五)特定身份权1、荣誉权(精赔第1条)疑点:荣誉权的归属问题?2、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3、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3、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三、起诉主体四、抚慰金的形式串讲点19: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一、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54条第2款)要件:1、存在共同共有关系2、部分共有人在共有物上设抵押3、其他共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4、相对人为善意二、动产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84条)1、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2、出质人合法占有质物3、质押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解108条)1、债务人对留置物无处分权2、债务人合法占有留置物3、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导致此物被留置4、留置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串讲点20: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担保物权一、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担解59条,担保法43条)(一)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定抵押权即:因登记部门原因未登记、由交付权利证书而设立的抵押权1、法定抵押登记的适用范围(担保41条)2、登记效力担保法41条,不登记合同不生效解释第59条,因登记部门原因款登记而交付权利证书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二)自愿抵押1、适用范围:除法定抵押登记之外的财产2、登记效力: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质押权(担解87条第1款)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与担保64条同旨)2、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占有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三、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留置权(担解114条引致担解87条)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的,留置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一、法定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二、自愿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担解79条)1、留置权大于登记的法定抵押权大于质押权大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3、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担解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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