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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民法串讲点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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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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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讲点10:物与从物的分辨一、准确判断民法上的物何为民法上的物: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1、客观存在(1)物质性,包括有体物和可在法律上排他支配的自然力。(2)非人格性,人体及人体的一部分非为物;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1)人力所能控制:(2)有确定的界限与范围:3、具有效用4、独立为一物;二、准确判断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1、何为从物: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2、意义:主物处分及于从物串讲点11:物权变动模式――交易中的物权变动是如何发生的?一、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直接支配即可享有的利益请求他人协助方可享有的利益支配权:对世权:物权请求权:对人权:债权物权法定:使一切人得了解自己负何种义务合同债权意定物权公示:使一切人得了解自己对谁负义务债权不公示物权变动须公示债权变动不公示不动产公示:登记动产公示:交付(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二、物权变动模式的实际应用1、公式:合同+公示方法=物权变动2、解题:3、例外:担保法第41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串讲点12: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一、含义:民法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1、债的关系不公示,不为第三人所知;2、第三人只能根据权利外观做出判断,决定是否交易;3、善意的含义――不知;恶意――明知;二、典型表现:(一)对代理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理;(合同第49条)1、目的:维护代理制度的生命,维护交易安全;2、要件:(1)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第三人善意无过失;(4)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3、效果: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二)对代表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表;(合同50条)1、目的:维护代表制度的生命,维护交易安全2、要件:(1)行为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3)相对人善意,(4)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3、效果:合同直接约束法人、其它组织及相对人(三)对不动产所有权外观(登记)的合理信赖――不动产的依登记取得所有权:1、目的: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2、要件:(1)不动产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上的权利状态不符(2)相对人善意信赖登记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3)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3、效果:相对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四)对动产所有权外观(占有)的合理信赖――善意取得;(民意89条的扩张解释)1、目的:维护动产占有制度的公信力2、构成要件:(1)动产:(2)合法占有人进行无权处分:(3)第三人为善意:D、第三人以有偿方式取得动产E、第三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3、效力(1)第三人取得所有权,(2)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3)无权处分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五)对债权让与外观(债权让与通知)的合理信赖――表见让与;1、构成要件:(1)债权让与未成立或未生效(2)对债务人作出了有效的让与通知(3)债务人为善意,即不知债权让与未生效力2、法律效果:债务人对表见债权人的清偿有效串讲点1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针对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物权请求权三大特点:其一、以原物存在为权利行使基础;其二、不必证明过错;其三、不受诉讼时效影响。二、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1、当事人仍可起诉;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3、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自愿履行仍有效;除斥期间的效力――实体权利消灭三、期间不同:(一)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2、特殊诉讼时效:(1)1年,(民通136条)(2)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42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商256条)(3)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129条)(4)20年,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通137条)(二)除斥期间:1年,可撤销民事行为;5年,保全中的撤销权;5年,提存中的领取权;(合解第8条)四、有无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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