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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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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2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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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王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4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05年1月1日王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大中电器公司购买空调作为新年礼物,大中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王某于是找到其同事李某为其进行保证,大中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月10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海龙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1月12日海龙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1月14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海龙科技公司和大中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具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李某也以王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王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题:(1) 王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 海龙科技公司,大中电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3) 本案中李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4)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行提示付款时,将支票丢失,被孙某捡到,孙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元,请问赵某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5)假设上一题中孙某将票据赠与给了其女友许某,许某不知道该票据是孙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答案】(1) 无行为能力人王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2) 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海龙科技公司和大中家电公司都是票据的债务人,作为超市的前手,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3) 李某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亦为无效。(4)赵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基于善意取得。 (5)许某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以赠与方式获得的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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