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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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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8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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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某钢铁厂曾将本厂的一辆重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中规定,保险期限至1987年12月31日0点止,1987年10月2日,钢铁厂又将这辆卡车卖给了红旗机械厂,并背书转让了保险单。同年12月30日下午,红旗机械厂司机在驾驶该车运货时,发生车祸,司机受重伤,卡车严重损坏。红旗机械厂对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提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投保人的义务之一是投保将投保的财产转让或出售(除货物运输保险外)时,要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解答:保险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因为钢铁厂的卡车虽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在其该车转卖给红旗机械厂时,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征得其同意,仅仅是背书转让了保险单,违反了保险公司中投保人财产转移通知的规定,尽管该车发生车祸是在合同保险期内,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当卡车转让给红旗机械厂时,保险公司的责任已终止了,故该厂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付任何赔偿责任。 2.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答案】1.不合理。甲不是受益人。 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 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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