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1)股东之间平均分配利润;(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不得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由股东乙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监事。公司为了拓宽投资,股东会决定将公司净资产的80%向某一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由于该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投资失误,以至该合伙企业严重亏损,造成300万元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李某要求合伙人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问: (1)甲、乙、丙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 (4)公司是否有权向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转投资的数额是否合法? (5)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