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说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理论分析1、承担损害赔偿之过错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①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②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④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承担责任的内容。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三、例题解析[例题]蔡某与李某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3年李某一直不能生育,经两人协商2004年他们收养了齐某的儿子甲,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生活一段时间以后,蔡某就开始打骂虐待甲,不仅如此他对甲的厌烦也转移到了李某的身上,蔡某开始与别人同居,对此李某一直容忍。2004年5月蔡某因李某不能生育向法院提请诉讼离婚,如果李某同意离婚,对于李某和甲合法权利的保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蔡某请求损害赔偿B.李某不能向蔡某请求损害赔偿C.齐某可以主张解除甲的收养关系,但是要向李某和蔡某支付甲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D.齐某可以主张解除甲的收养关系,但是不用向蔡某和李某支付甲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答案]AD[解析]此题涉及了以下两个知识点。主要是对法条的记忆。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提请:(1)条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责任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3)程序。《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①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诉讼离婚的被告,其对于婚姻的解除是没有过错的,相反蔡某与她人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所以其可以在诉讼中向蔡某提出损害赔偿。选项A是正确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lO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法》第26、27条的规定。(2)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其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其二,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在本案中蔡某虐待甲,符合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下,齐某主张收养关系的解除,蔡某是不可以向其要求支付甲在收养期间所花费的生活费的。[注意]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