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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三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4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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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详解】1本条是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2本法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规定为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3本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又买入,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公司也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4在禁止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同时,本条也规定了一种例外:即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5股东对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收益有权要求董事会收回并可以依法行使请求权。6负有责任的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不作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详解】1上述几条都是对证券上市交易的规定。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场所转让。3须注意的是:政府债券上市交易与申请其他证券上市交易不同,申请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而政府债券上市交易须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定安排。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时,有三类应当聘请保荐人:一是股票;二是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5所谓公司债券,是表彰公司债权利的有价证券,又叫公司债证券,其特征是为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而发行的股份公司的债务。6第5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所谓的公司股本总额又称资本总额,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可估价和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本的单位一律用货币金额表示。 7第50条第(4)项规定的“最近三年”是指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之日起向前推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详解】1第55条是关于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有权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只要公司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证券交易所就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但暂停股票上市并不是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2第56条是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第5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有一项存在,证券交易所就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3第57条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的条件的规定。其中第(2)项所称“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本法的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例题】(1999年试卷三第61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意见,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构成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B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C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机构只能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证券交易所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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