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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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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详解】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2全权委托,又称授权委托,是指客户出于投资获利的愿望,在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证券的买进或者卖出,或者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完全由证券公司代为决定。全权委托的基础是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充分信任。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即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自行决定是否买卖证券、买卖何种证券、买卖多少数量的证券或者以何种价格买卖证券。3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是指向客户保证其进行证券买卖将会获得一定数额的收入。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是指向客户保证其进行证券买卖,在受到损失时将会由证券公司赔偿其一定数额的损失或者全部的损失。4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是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直接受理客户证券买卖委托、经办委托事项的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包括记录、存储、传输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指令的电脑系统。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直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例题】甲欲委托某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则:A证券公司可以接受甲的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B为了留住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C证券公司可以在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外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D证券公司不得承诺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答案]D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详解】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负有依法保存和报送、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2 开户资料是指投资者是否在证券公司开户以及开户时所提供的各种,如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明的号码、法人合法证件的有关情况等。委托记录是指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所填写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以及以电话委托、电脑委托时保存的录音、电子数据等。交易记录是指记载客户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资料,如交易的时间、买卖证券的种类、交易的数额等。3 对第147条规定的内容重要从三个方面掌握: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资料;第二,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资料;第三,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4在理解第148条时应当注意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人,不仅是证券公司,而且包括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即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的人,以及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例题】下列关于证券公司的资料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有:A应客户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销毁其委托记录B客户甲于2003年4月在某证券公司开户,2005年6月要求注销其户头,则证券公司应当销毁其开户资料C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和资料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要求证券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无权要求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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