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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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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28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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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详解】 上述条文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几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应当重点理解: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第5条)。(1)同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民事诉讼主体与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同样的诉讼权利,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2)对等原则是外国法院对我国诉讼主体在该国法院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该国诉讼主体给予同样的限制。2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在理解辩论原则时,需注意以下两点内容:辩论的形式为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辩论原则不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包括实体问题的辩论,也包括程序问题的辩论。3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有原则。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包括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有权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撤回起诉、上诉等。当事人对其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是借助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由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行为与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审查的行为相结合就成为贯穿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一条中心线。【例题】 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答案]ABCD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详解】 1支持起诉原则(第15条)。在理解该原则时,重点需注意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个人。这里的机关指各类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2人民调解原则(第16条)。理解该原则时应当侧重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力,需注意两点: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人民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反悔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3民族自治地方在适用民事诉讼法时有其特殊性,可以指定变通或者补充性规定,但须履行法定批准手续,与《立法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例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D重点法条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详解】 关于级别管辖,历年考试的重点在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并不是所有的涉外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专利纠纷案件;而海商、海事案件则专属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无管辖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管辖专利纠纷案件。3依《民诉意见》第2条的规定,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海商、海事案件(专属海事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商标权民事纠纷,涉及域名的纠纷,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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