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特征:必须是智力创作的结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它是可复制的。 可复制性,即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对于hr软件来说,必须要求把hr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上。 二、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注意盲文作品、hr程序也可作为文字作品受法律保护。 2.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其中戏剧指的是剧本,杂技艺术作品创作活动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为他人创作提供组织工作的、提供咨询意见的、提供物质条件的、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能视为。创作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所有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创作行为。 职务作品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视听作品委托作品的归属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拥有。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司法解释有类似的内容:一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任何外国人只要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者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都可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意:展览权属于著作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