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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重、难点汇编—《合同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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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3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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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 一、合同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第三人的关系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问题 五、涉及到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的问题 六、合同履行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是履行规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问题;合同履行中的合同的保全制度的问题。 一、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履行规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鄹衤男校灰婪ㄓΦ敝葱姓刍蛘哒傅技鄣模凑展娑男小?/p>(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关于履行地点的确定,在买卖合同中,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实际上是有请求权的。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问题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都是双务合同中才有的抗辩权;都是暂时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 无论是同时履行抗辩还是先履行抗辩,其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原则上还是有抗辩权的。 不安抗辩权,注意三点: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可以中止履行。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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