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需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变更事项必须经银监会批准,而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意:上述四种情形都没有期间限制,只要构成其中之一,就永远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管。考生还应掌握本规定与《公司法》57条、《证券法》125条和101条、《拍卖法》15条等其他任职资格限制规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