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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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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0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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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析:与旧法相比更加简练,但可考性不强。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析:与原法相比未有改动。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析: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区别于旧公司只限定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析:抛弃了旧公司法中的国有资产说,且公司股东并不需要按其出资额参与进行公司的决策,更大限度的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法益需求。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基本原则是必依法行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且要接受监督。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资产收益权 B、参与重大决策权C、选择管理者权D、股东代表诉讼权ABCD填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析: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三款公众查阅公司登记的规定。依照本款,公众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查阅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析:新增条文,可考性较强,注意公司成立日期依旧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另外要注意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析:明确了有限制公司的名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制的公司名称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意思自治更加自由。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析:与旧法相比,增加了股份公司向有限公司的转化,符合市场规律。注意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是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与民法学理相通。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析:与旧法同,注意是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题3:理论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设立公司遵循的原则是:A、准则主义B、自由设立主义C、核准主义D、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D依据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体现的就是准则主义。再看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批准方可设立公司的情况,即核准主义原则。因此我国实行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公司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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