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主管和管辖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称为主管。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之间,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管辖。主管和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特别是管辖问题,尤其重要,是hr的重点。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是:(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二、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