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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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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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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这一章内容虽然不是很多,但也是hr的重点。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实现,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双方争执的标的物予以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对财产保全,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财产保全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抵押物和留置物、对债务人的到期收益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均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二)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变卖,保存价款。对不动产和车辆、船舶等特定动产,可以扣押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必要时,也可以查封和扣押该项财产。(三)财产保全的程序1.诉前保全的程序(1)起诉前的保全由当事人申请开始,而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2)起诉前的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起诉。2.诉讼中保全的程序(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开始。(2)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3.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均适用的程序(1)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应当作出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当维持到与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措施衔接时。(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4)保全不当或者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起诉给被保全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予以赔偿。(四)关于行为保全行为保全,亦称中间禁令,指起诉前或者诉讼中,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责令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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