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在历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比较高。从理解的角度看,民事诉讼法是其他程序法的基础。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习和复习,要以现行规定为基础,律师资格考试不是考研究生,不是控讨制度的得失。首先要求考生要记住已经确立的规则。"记忆"对程序法尤为重要,当然,能够理解制度安排的原理就更好了,以理解促记忆,则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反复阅读。除此之外,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范也要注意,不要忽略。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知第14、15、16、17、19条的规定和37至30条的规定,再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至132条的规定,等等。民事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环环相扣,具有内在联系、。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理论突出重点。(一)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仲裁的区别点。(二) 当事人的几项基本权利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权利及对等原则。2.我国秘民族公民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三) 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辖,特别是地域管辖,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也是考生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四) 审判组织与回避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回避的人员、回避的原因和回避的决定。(五) 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地第三人。(六) 证据1.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2.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3.无须举证的情况。(七) 期间和送达。1.法定的期间和指定的期间。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关于此点,可以与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复习。2.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适用。(八) 调解1.可以调解与应当调解。2.拒绝签收的意义。(九)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财产保全。(1)保全的方法。(2)保存价款。(3)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保全,关于此点应当结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来解释。(4)对收益的保全。2.先予执行。(1)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2)"紧急情况"所包含的几种具体情况。(十)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的条件,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 2.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适用拘传。(十一) 诉讼费用要了解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等等。(十二) 第一审普通程序1.起诉的四项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况。2.开庭审理的各项程序和要求。3.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情形。4.判决和裁定。裁定的适用范围。(十三) 简易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十四) 第二审程序1.与上诉有关的期间。2.二审的程序。3. 驳回、改判和发回重审。(十五) 特别程序1.选民资格案件。审结的时间要求。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期间的规定。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十六) 审判监督程序1.提起再审的主体。2.应当再审的情形。不得提起再审的情形。3.再审适用的程序。4.抗诉。(1)提起抗诉的主体。(2)抗诉的理由。(十七) 督促程序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2。期间。(十八) 公未催告程序1.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2.期间。(十九)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比较。2.期间。3.清偿顺序。(二十) 执行程序1.负责执行的法院。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2.被执行人。3.执行措施。4.执行中止和终结的情形。(二十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法律的适用。文字的适用。律师的委托。2.管辖。3.送达、期间。4.仲裁。仲裁条款对司法管辖的排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予执行的几种情况。5.司法协助。应予退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