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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八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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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记忆]一、定金的效力:a.债权担保:(一)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效力。b.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c.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二、定金合同:1、书面形式,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一)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二) 定金一般在主合同成立时或成立后、履行前交付,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三) 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定金应当在主合同成立前交付。2、定金的数额:a.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予支持。b.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三、定金罚则的适用:a.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c.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d.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适用定金罚则。四、相关规定:a.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b.合同中同有定金、违约金条款的,由非违约方选择行使。五、担保方式比较:
    何种担保
    产生方式
    标的物
    转移占有
    合同形式
    合同生效时间
    保证
    债权担保
    约定
    —
    —
    书面
    订立
    抵押
    物权担保
    约定
    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不转移
    书面
    须登记的:登记生效无须登记的:签定生效。
    质押
    物权担保
    约定
    动产
    转移
    书面
    动产:交付权利:按规定须登记的登记生效
    留置
    物权担保
    法定
    动产
    转移
    —
    —
    定金
    债权担保
    约定
    一般是现金
    转移
    书面
    交付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115、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6、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117、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118、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9、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120、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12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2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套练习]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答案与解析]答案C担保法解释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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