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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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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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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条为主的复习方法 为了避免争议,hr的内容大多倾向于根据法条出题,因此在复习时,最重要的材料是法条,而非教材。只有熟练掌握法条,才能对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得出正确结论。但是什么是重点法条,重点法条中又要掌握什么重点内容,则是考生需要学习的地方。对重点法条基本的学习方法就是要解析其中的内容,因此掌握法条不是通过背诵解决的,而是通过掌握其中的关键词的方式来记忆。法条的学习必须结合案例、真题进行深入的延伸、比较,才可能在hr中取得好的成绩。如果将法律条文比作直线,那么当今的hr考题大多是二维,甚至是三维的。民法之难就在于民事问题有着无穷无尽的变化。比如,律考中的经典题目“五头牛”(1999年律考题目),就是将交付方式、所有权转移、孳息归属、风险承担等问题做了综合考查。一般而言,简单停留在法条层面复习,是很难达到hr对民法的考核要求的。法条是高度的凝炼、抽象的概括,将法条还原为具体、繁杂的法律事实、关系是很难做到的。民法学对思辩能力的要求很高。多看真题,多做练习多看真题有几方面的好处:①直接得分。我们可以看到在2002年试题中的民法部分,其中重复的内容:(2002卷三单3)与(2000卷二单7)(优先购买权)(2002卷三单6)与(2000卷三单2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2002卷三单13)与(2000卷三单14)(表见代理)(2002卷三多38)与(1999卷三多52)(风险负担)(2002卷三多52)与(2000卷三多59)(责任竞合)(2002卷三多54)与(2000卷三多79)(合理使用)(2002卷三多55)与(2000卷三多54)(善意取得)(2002卷三多56)与(2000卷三多73)(共同发明的成果归属)(2002卷三多58)与(2000卷三多55)(缔约过失)(2002卷三任85)与(2000卷二单6)(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②掌握重点,把握出题的思路及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真题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我会做了”的水平上,而应当投入相当的时间,对于这些内容深入理解、剖析,融会贯通。客观地说,有25%的民法问题解题时没有依据。在hr中解答民法问题,首先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其次以理论界的通说和共识为准,如:宣告死亡申请有无顺序问题(见梁慧星着《民法总论》2001版124页);又如:债权的客体理论界与实务界统一认为,是给付行为,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这样准确而有效地将其与标的物加以区分。再其次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答。以上都无法作出判断和考查时,可以考虑以社会常理为准。民法中的重要考点复习中要注意先宽后紧。毕竟hr是一个记忆性比较强的考试,根据人的记忆规律,作出合理的安排,可以做到事半功倍。下面列举的是民法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备考。民法总论:支配权;请求权;否认权;自助行为;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宣告死亡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特别掌握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效力;法人的登记,要掌握法人登记的要求,特别是法人登记的效力;从物;孳息。物权:生产与孳息的关系;登记取得所有权的适用范围;房屋区分所有;按份共有人的责任性质;主物权与从物权;典物的风险负担;过期不赎的典物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抵押物房屋问题;道路桥梁等相关建筑物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灭失的风险;质物的风险负担;质物因风险灭失后,质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债务人或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人保与物保的问题;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问题。债与合同:债的提前履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性质;次债务人的范围;次债务人是否应向债权人清偿;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应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新贷还旧贷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应取得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新的债务人的加入是否应取得债务人同意;债的转移的无因性问题;如何理解标的的确定;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对货交第一承运人的理解;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所签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租赁合同中的孳息归属;租赁物的税负及费用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加租赁合同的区分;承揽合同的解除权;对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理解;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倒塌、脱落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揽问题;超市保管问题;自行车存车问题;保管人因保存行为、改良行为能否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仓单的性质及其救济问题;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时,转让金是否返还;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生效时间。知识产权:着作权的合理使用;着作权的保护范围;着作权侵权;驰名商标问题;禁止注册的标志问题;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为注册不当的问题;商标权与着作权的问题;职务发明人的权利问题;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优先权问题。婚姻、收养、继承: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能否结婚;养父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后能否结婚;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一方因过错而导致离婚,非过错方是否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如何;保证债务是否为遗产债务的问题;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债务的关系。人身权及侵权行为:肖像权问题;隐私权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范围;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监护责任;身体权侵害;共同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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