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一)种类:我国担保法仅规定违约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立约定金(115条)、成约定金(116条)、解约定金(117条)。
1、立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
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与主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无关。
2、成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而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为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担保。
4、违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为当事人不违反合同的担保。
(二)定金的识别
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定金”字样;或者没有写明“定金”字样,但约定了定金罚则的。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认为构成定金。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无此限制;押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三)定金的成立
应当有书面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代替物。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按定金处理。
(四)定金的处罚条件
1、立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交付定金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主合同生效后,成约定金转化为违约定金适用。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解除主合同后,如果证明还有损失的,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4、违约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或者构成根本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五)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关系
其他定金形式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违约定金和违约金,指向同一违约行为时,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行使,不能同时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