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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阶梯之十四:民事责任制度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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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以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以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补偿为主要目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根据责任发生的依据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其中,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征: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强制性;主要是财产责任;责任主体较广泛。其他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
    归责是确定责任的归属,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前提,过错程度是确定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的依据,并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在特定情况下,可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法律规定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无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件,其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对他人负有保证不侵害的义务。也就是说,人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他人权利得以实现,而不应因此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显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基于分配正义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考虑。
    无过错责任已成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主要归责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23条所包含的某些高度危险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8种特殊侵权行为,除《民法通则》第126条采用过错推定规则外,其余适用无过错责任。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121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某些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民法通则》第123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民法通则》第124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监护人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 3.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发生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其基于公平观念确定责任归属,它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民法通则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4.真题
    2002卷三第16题: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答案]D 1998年卷二第1题: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哪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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