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要点:
一、破产原因以及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国有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的效果(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法院受理前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法院受理后破产程序开始,应裁定驳回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①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②对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个别追索;有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对开户银行不得扣划款项抵还贷款)
③对第三人(对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结算业务,须经法院许可;对企业职工——保护财产及企业帐册)
④对民事程序的影响(债务人为原告——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债务人为被告——尚未审结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终结诉讼;有其他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恢复审理;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三、债权人会议
1.组成(所有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为1个月或者3个月)人的组成,包括代位债权人)
2.主席指定产生(法院必须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可以指定多名组成主席委员会)
3.有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并主持。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的债权人要求时、法院认为必要时、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清算组要求时可召开会议)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效力[一般决议双半数(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的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需要特别议决(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对全体债权人有效,有异议的可以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四、和解与整顿
1.和解的条件(一般应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经法院裁定认可,也可以和解。)
2.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后需要人民法院认可、和解程序导致破产程序中止
3.整顿(国有企业破产中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上级主管部门在破产宣告前提出申请,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以股东会名义申请;整顿的终结:整顿期间不遵守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出现35条规定的5种情形整顿终结;整顿的期间不得超过2年;期满恢复破产程序的重新登记债权)
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宣告后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必须留守企业;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可以行使。法院在宣告破产15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
六、破产债权
1.界定(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能够得到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必须是无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了申报、必须是私法上的债权)
2.范围以及哪些不属于破产债权(如罚款、罚金、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票持有人的股权、职工向企业的投资、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破产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与承包费、政府无偿拨付给的资金等不属于破产债权)
七、破产财产
1.界定(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人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2.范围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取回权的标的物、设定担保的财产、工会的财产、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