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宣告后,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的权利由清算组织监管,企业再也不能进行任何的处分。破产宣告的法定实质要件是:1、依照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2、依照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组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机构。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在依法定顺序分配财产以前,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破产债权 构成破产债权的,需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2、须为财产上请求权; 3、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五)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受让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不得用于抵销;3、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提出抵销。 3、财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破产抵销的主张,经清算组承认,即发生抵销的效果。 (六)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