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6)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29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析:注意本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为全体股东。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与有限公司相同。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临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以及内容。董事会与监事会均有权提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特别注意第二项中,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同样能提起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注意其它所列项中的数字,这些全是司考中的出题点。
    题21: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ABCD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第二款为新增条款。第一款与本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相同,均明确了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程序: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意第二款中,当董事会也无法召集股东大会时,监事会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会也不能行使该项权力时,则由有一定资格的股东来行使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工作
    ,注意识记其资格为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告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析:可考性较强,注意第一款中召开股东大会、监时股东大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提前告示时间分别为:20日、15日、30日。第二款为新增条款,注意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分召开10。注意第四款中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将自己的股票于会议召开5至大会闭会时交存于公司。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