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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五)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1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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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诉讼权利能力。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例外情况下,虽然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有关实体法赋予其诉权的人,也可以做当事人,比如,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为维护死者名义,其近亲属可以当作当事人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近亲属也是适格当事人。这些情况在理论上称为法定的诉讼担当。
    (三)在确认之诉中,只要有确认利益,即为适格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注意民诉法59条规定的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重大民事诉讼权利有哪些。
    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叫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什么情况下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民诉意见》第44、50、51条
    (二)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当事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承担人有效。
    五、原告和被告的确认 《民诉意见》41、42、45、46、47、49、50、51条的具体规定。
    六、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基于诉讼标的同一而产生,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有的基于同一事实产生,比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案件。
    2、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民诉意见》43、46、47、50、52、53、54、55、56条
    ②《适用担保法的解释》124-128条
    ③共同侵权
    ④共同危险行为人
    ⑤帮工和被帮工人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民诉意见》57、58、183、211条
    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53条第2款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
    1.实质:若干单一民事诉讼的合理审理。
    2.合并审理的条件:
    ①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②同一法院管辖,③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④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共同诉讼人之间相互独立。
    七、代表人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诉法54条。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诉法55条。
    (二)代表人的产生:《民诉意见》60、61、62条
    (三)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规定:告示、登记、判决效力扩张。
    八、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根据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
    2.诉讼地位原告,可以撤回参加之诉,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3.参诉方式起诉
    4.与共同原告的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根据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种情况)
    2.诉讼地位不完全当事人。
    ①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②附条件的诉讼权利上诉权。
    3.参诉方式申请、追加
    4.与共同被告的区别。
    5.可以追加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①《适用合同法的解释》16、24、27、28、29条
    ②《适用担保法的解释》127
    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11条
    6.不得追加第三人的法定情形:《经济审判执行民诉法的规定》9、10、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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