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仲裁法基本内容
第一章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与财产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不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仲裁原则
3、一裁终局原则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与中国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10条
二、仲裁委员会的条件:第11条
三、仲裁员的资格:第13条
1、公道正派
2、业务资格
四、中国仲裁协会
注意其性质: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章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
法定内容:第16条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书面形式:第16条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第20条
(二)仲裁协议的具体效力
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约束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2、对法院的约束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注意仲裁法第26条规定的理解)
3、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授权与约束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第19条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法第17条的无效法定情形)
第四章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注意申请仲裁的条件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组庭方式的确定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制仲裁庭
2、独任制仲裁庭
三、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
2、和解与调解
3、仲裁裁决的作出
四、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
五、仲裁中的保全制度 第五章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注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之区别
四、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
第六章涉外仲裁程序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范围
三、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2、审理方式
3、开庭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