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便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考点]本题测试无因管理的构成,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偿付责任的范围。[解析]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张某拉住正向悬崖下跳去的一素不相识的女子的衣服,将该女子救上来,这种为该女子利益的行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约定的义务,因而构成了无因管理。
2.管理人的权利。无因管理已经成立,就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包括:(1)本人应当偿还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案中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2)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系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权要求本人即该女子清偿。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张某不能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3.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免除。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因全面履行管理义务,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对本人造成损害的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在紧急情况下,张某因实施救助而将女子衣服撕破,就属于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对本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因而不负赔偿责任。[答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
2.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1分)。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1分)。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分)。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1分)。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