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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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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1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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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讼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被告有权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和答辩,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有三个方面:①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论,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主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侵权的范围如何等;②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指应适用什么样的实体法解决纠纷,以及适用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辩论的应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不争执的问题无需辩论;③对程序法上的争论进行辩论,如当事人是否正当,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格,诉讼代理人有无合法委托和授权书。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言辞辩论是主要的辩论形式,言辞辩论又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场合进行,如诉讼开始时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
    (4)辩论权贯穿程序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只是行使辩论权最集中的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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