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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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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0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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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江苏某公司来电称:“我厂自产压缩机设备3000台,每台270元人民币,款到三日内发货,2003年6月22复电有效。”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不变,则3000台全要”。江苏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大幅上涨,山东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方6月14日的条件,货款已经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分行汇出。”但江苏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高价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江苏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B.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C.江苏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D.江苏公司未予答复山东公司6月21日的复电,视为拒绝与山东公司从事该笔交易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山东公司6月17日复电时,已经实质性的改变了江苏公司6月14日的要约,造成该要约失效,而要约一旦失效就不可再恢复。因此,山东公司6月21日的复电对于江苏公司6月14日的要约已经没有任何意义。C错误;山东公司6月17日的复电构成反要约,由于江苏公司拒绝接受,因此该反要约也无效。山东公司6月21日的要约实际上是一项新要约,江苏公司在期限内未作承诺,根据第30条的规定即视为拒绝,该要约又失效。总之,山东公司与江苏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江苏公司当然可以自由寻找其他买家。A错,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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