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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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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9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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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李玲与黄宏结婚三年后,李玲发现黄宏借口生意忙不回家,背地里却是与其昔日恋人王晴在郊区租房同居,于是二人发生家庭矛盾。李玲想要求黄宏赔偿因黄宏的不检点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于是咨询张律师。张律师的以下意见正确的是:()
    A.如果李玲不起诉离婚而仅仅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将不予受理
    B.如果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则李玲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
    C.如果黄宏起诉李玲离婚而李玲不同意,李玲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就赔偿起诉
    D.如果黄宏在一审中起诉李玲离婚,李玲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一并判决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B正确;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C对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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