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1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
1.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余明
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
D.余涛、余萍
2.余艺死后,其遗嘱继承人为:()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
C.余涛
D.余涛、余萍、余明
3.余艺的遗产,应适用:()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
D.代位继承
4.24万元存款中,余涛应分得遗产:()
A.16万元
B.12万元
C.10万元
D.6万元
答案:1.D2.C3.C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