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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辅导:2009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指导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9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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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司考惯例,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它本将成为07年司考卷三的重点考查对象,但是实际上,它并没有像hr辅导专家们预测得那样会考近40分,而是考了区区的10分(也有人统计为8分);而2008年物权法的分值则一路飙升。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掌握好《物权法》中的关键制度和重要变化,我们特此对物权法09年的复习备考做一些指导,希望对大家的09司考有所帮助。 在2007年hr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在2008年hr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如下14个: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另外,《物权法》中的重大变化,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有:第一章第一编总则部分,规定了物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总则部分最重要的是第二章物权法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这一章在民法理论中,叫物权的变动。第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绝对以登记为要件,这没有任何例外的。需要注意,这个登记不是指合同登记,而是指权利登记。第二,汽车、轮船、飞机等重要交通工具,不再是特殊动产,不再使用不动产的规则。它们本身属于动产,它的所有权转移、变动,以交付方式生效。第二编所有权部分主要变化:第一,共有。《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改行为的,应当经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共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分为三类,即纵割型、横切型、混合型,这些完全属于新规定,在此之前我们任何立法层面上的法律对这个制度都没有规定。第三,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和遗失物的回复制度。从hr的角度看,善意取得制度每年必考。《物权法》第一次明确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不动产不可善意取得的迷信。此外还规定其他物权也适用于善意取得,这也明确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另外一个重要的制度是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制度。另外,《物权法》规定了脱离物不仅限于遗失物,还包括漂流物、遗忘物等,并明确了遗失物没有报酬请求权,只有必要费用请求权。还有一个规定是,如拾得人对拾得物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坏,则需要赔偿,无论是拾得人或公安机关都要赔偿。与以前的民法规定相比增加了重大过失。第四,关于所有权的特殊取得。第一个变化是土地使用权名称的变化,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称为建筑用地使用权,名字更加准确。第二个大的变化是地役权的规定,明确地役权的登记要件;明确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明确地役权的从属性,即需役地转移的地役权必须转移。担保物权最大的变化是彻底改正了原来担保法第41、46和64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规定当时把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权、质押权混为一谈。《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一签订就生效了,生效后银行就可以要求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可以强制要求办理,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生效了。如果坚持不办理,结果是抵押权没有产生,就是抵押权没有生效。但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同样的道理,动产质押也一样。大家要注意,今后的命题可能会在抵押权生效与否上做文章。另外就是特殊动产的变动规定。所有特殊动产适用普通的动产变动规则,登记是对抗要件,并且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才登记,是自愿登记。另外,知识产权、股权、票据等权利的质押,统统以登记成为质押权为要件,不是合同生效要件。最后是留置权,这个变化也是特别的。以前的留置权只担保合同债权,并且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受到留置权的保护。现在的规定是,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留置,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是可以的,极大地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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