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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夜话(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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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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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卷三单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1)A可以善意取得。我在物权法夜话中讲:甲卖给乙一条耕牛,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乙以自己的名义,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为交付。——乙为有权占有,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了该牛的所有权。 (2)B可以善意取得。我在物权法夜话中讲到: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主要是指质权、留置权。另外技术秘密(准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3)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有偿取得,这一点也多次强调过(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除外)。应当选D。相信绝大多考生选择了D,得到了分数。 (4)假如我是考生,我会选择D。但我作为教师,应当谈谈对C项的看法。 其一 “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而“转质权”是不能善意取得的。因为若“转质权”善意取得了,则“原质权”应当继续有效,而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见民法课堂笔记第184页)。《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条文中所说的“原有权利”,是指动产担保物权。——如果认为“转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则与上述规定产生矛盾。既如果承认“转质权”善意取得,则应当认为“原质权”继续存在(不消灭)。而“质权”的善意取得,就不存在“原质权”存在的问题。 其二 出质人对质权人说,我的这头牛质押给你,并为交付。质权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可以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即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对动产占有的信赖。 出质人对质权人说,张三质押给我的这头牛,经过他的同意,现在质押给你,并为交付。转质权的取得,是对占有和第三人授权的信赖。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是对占有和登记的信赖,不包括对授权的信赖。传统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也不包括对授权的信赖。因此,如果发生了转质权的取得,也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正常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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