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点评:民法试题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7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一、重点依然是重点 “重者恒重”的特点在民法试题中体现得仍然很明显。合同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板块出题的重点依然是过去几年反复考察的内容。合同法分则中,今年重点考察的是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赠与合同;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要约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等重要内容均有涉及。民法总则部分,题目也是仅仅围绕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诉讼时效、特殊侵权等重点内容展开。婚姻法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继承法依然集中在遗产的分配这一重要考点上。二、风格依旧、难度依旧2004年以来的试题风格依然得以延续,难度于2006年差不多。具体而言:第一,题目比较灵活。虽然重点未变,考点未变,但是每道题背后的考点都比较隐蔽,而且几乎每道题背后都有两个以上的考点,结果往往是“看起来简单,做起来难”;“似曾相识燕归来,无可奈何花落去”。第二,题干表述比较简约,有时通过一个词或者寥寥数语来描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稍有不慎就会审错题,因此要求答题时十分仔细。第三,由于物权法考察的内容很少,因此今年民法试题的难度和2006年的难度相当。三、《物权法》内容偏少,不合常规物权法只考察了善意取得、地役权、物权法定、抵押权等几个知识点,分值约为15分。这与《合同法》、《公司法》颁布当年律师资格考试、 hr对新法“宠爱有加”的贯常做法大相径庭。物权法显然没有成为今年民法的重点,其分值与合同法无法同日而语,也远远少于民法总则。对于那些对物权法寄予厚望并投入了大量精力的考生来说,真实有点吃亏。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