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近年司考中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部分)的试题,总体感觉是比例增大、难度适中、重点突出。2004年该学科所占分值为71分,2005年达到83分,2006年则为74分。这几年占整个hr总分值的比例约在13%左右。 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试题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仍然以传统知识点为主。 如管辖制度中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确定,协议管辖的条件;当事人制度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非实体当事人的运用;证据制度中证据种类、证明责任的分配、补强证据规则、质证等等;审判程序中仍然主要集中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如何处理诉讼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管辖、执行期限、执行开始、执行和解、执行异议等;仲裁制度中主要集中于仲裁协议的无效以及效力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和解、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传统知识点。 第二,重点比较突出。 历年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都不回避重点问题及热点问题。这就提醒考生一定要练好基本功,有些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某个知识点可能不会考,或者已经考过了,就将它忽略了,最后到了考场上就后悔起来。其实,重点知识点并不是很多,只要下功夫就能掌握。 第三,强调对司法解释的考查。 通观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考试试题,对重点司法解释的考查分量越来越多。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等等。这些司法解释相互补充,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这就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学会体系学习的方法,对某一个问题所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形成一个体系,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树。 第四,强调综合性考查知识点。 国家hr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综合性越来越强。一道题单纯考一个知识点的比例越来越少,往往以某一知识点为基点,综合性考查若干法律条文的规定。这就提高了对考生的要求,为了能够在一道题上得分,仅知道一个知识点往往是不行的,还需要能够掌握全面的知识。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这一关,全面掌握是关键。 第五,加大对基础理论的考查。 近年来hr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对基础理论的考查有所加强。有些基础理论并不体现为法律条文,或者光看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求考生理解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当然,这也就意味着死背法条不能保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比如,仲裁中没有第三人,这个知识点并没有直接的法条作为基础,这需要以仲裁协议为前提的原则中推导出来。再比如,2006年司考第四卷第七题分析题的第一问实际上就是考查考生是否掌握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裁判消极性原则、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是否理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否明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等理论问题,这就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但这些问题实际上均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理论问题,需要考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