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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备考:民法中的财产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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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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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准备hr的过程中,大家应该注意部门法中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这些问题看起来简单,并且相关条文文字比较少,很容易被忽略。但是这些问题同时也是hr中很容易出题的考点,应该引起重视。 民法中的财产返还责任问题,就是这类应该关注的问题。关于这一考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一法律条文,因为在考题中很少直接考察到,且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大家很容易忽视,其实仅仅是“返还财产”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就涉及民法中的很多问题。以下就“返还财产”这一责任方式详细说明:收缴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的利益。实际损失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恶意继承 原物 孳息 赔偿损失《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双方有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涉及的相关财产返还问题作了一点简单的归纳,大家要对不同的行为引发的责任中财产返还的不同内容加以重视。在准备 hr的过程中,大家不仅要重视常见的考点,对这些分散的考点也要学会加以总结归纳。祝愿2007年,大家都能通过国家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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