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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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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1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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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点说明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二、理论分析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1)个人债务的情形。①婚前所负债务。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③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④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①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②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例题解析[例题]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自己已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本人;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高某出具的。刘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项债务?( )A.属于共同债务B.用高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C.用高某的财产清偿D.用李某的财产清偿[答案] AB[解析]本案涉及离婚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其核心问题如下:首先,我们来分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刘某为高某干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债务的处理也是按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生效判决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看出,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是不适用的。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注意](1)注意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范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的个人债务: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例如,当事人一方违法犯罪,对受害人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2)注意因彩礼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务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有相关性的规定。(3)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其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其约定的除外。在此情况下,主张除权方负有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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