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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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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9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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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点说明遗产中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二、理论分析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三、例题解析[例题] l997年1月4日,被告吴某的丈夫张某因购毛竹,向原告邓某的丈夫鞠某借款1.15万元,并向鞠某出具借条一份。2002年6月18日和2002年9月1日,借款双方当事人张某、鞠某相继因病去世。债权人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邓某及三个子女;债务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吴某及四个子女,但其一个女儿吴某表示其放弃继承权。后鞠某的继承人向张某的继承人追要借款无着,形成诉讼:( )。A.鞠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债权,并以共有人身份向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B.鞠某与张某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已死亡,所以,合同关系自然解除,鞠某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债权C.张某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产应当是扣除借款之后所剩的财产D.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因此,张某的继承人以张某所剩下的遗产偿还债务[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公民都是既可以享受权利,又要承担义务的。死者的债权属于法定遗产,其继承人的索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答案A正确.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即使债务双方当事人都已死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并不消灭;除非债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中的一种或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债权债务关系才消灭。而本案这种两种情况都没有出现,故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消灭。所以,答案B是错误的。但我国法律实行限制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在清偿时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而,本案张某的妻子和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鞠某的继承人清偿债务。所以,答案C、D正确。同时,由于债务人张某的一个女儿吴某放弃了继承权,依法不负偿还责任。[注意]其实本案是在考查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问题,以上的案例分析的是限定继承的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所承担的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仅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的义务。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承担偿还义务,法律也并不禁止,而且偿还后继承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只应承担有限清偿义务而要求返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故亦称“有限清偿原则”。当然,还有如下的原则:(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即承认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的体现。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负有为被继承人缴纳应缴税款和偿还债务的义务。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的权利,也就可以不承担这一义务。(2)特留、必留份原则。由于“养老育幼”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故如果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的人的话,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税款和债务,也得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的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才能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3)有序清偿的原则。先应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予以偿还;如若仍不足偿还时,剩余债务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另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先清偿税款和债务,然后才谈得上执行遗嘱中关于遗赠的内容问题;如果清偿后遗产已所剩无几,自然遗赠也就失去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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