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购买的机票航班临时取消,近日,张先生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底,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被告东方航空公司2006年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9时,票价合计人民币560元。 2006年4月30日,原告接到携程旅行网的通知,称5104次航班被东方航空公司取消,改为上午10时起飞的5106次航班。 由于原告5月4日11时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商务活动,不得已只得退了5104次航班机票,并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7605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8时55分,票价合计人民币790元。 原告认为,原告购买了被告的机票,就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随意取消航班,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原告曾在事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赔偿230元的票面差价损失,被告承认原告购买机票和航空公司取消5104次航班的事实,但拒绝赔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