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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侵权法律关系郝劲松告太原铁路局侵权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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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16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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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在读hr郝劲松状告太原市铁路局侵权纠纷一案今天有了结果,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以被告太原铁路局与原告郝劲松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 关系,而驳回原告郝劲松的起诉。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说,原告郝劲松所称于2006年7月29日购买火车票的下元联运火车票代售点是太原市联运总公司下设的售票窗口,不是太原铁路局的下属机构。太原市联运总公司与太原铁路局订有“铁路客票代售协议”,二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太原铁路局对该代售点应否公示其售票情况无权干预。故被告太原铁路局与原告郝劲松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郝劲松的起诉。 对一审判决结果,郝劲松认为: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局经铁道部授权,行使部分管理职能,太原铁路局电脑升级,就应该向社会履行告知义务,将自己应尽的义务推给别的企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 郝劲松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7月29日,郝劲松与朋友去太原市下元联运火车票代售点购买8月4日从太原到上海的火车票,代售点告知原告不卖票,原因是12天前太原铁路局以电脑升级为由关闭了太原市二十多家车票代售点,乘客只能到火车站去买票。郝和朋友只好各花1.5元从下元乘公交车去了太原火车站,在售票大厅排队四十分钟后,当原告提出要购买8月4日去上海的火车票时,售票员告知火车站只卖提前三天的票,8月4日的票现在不卖。 郝劲松认为,太原铁路局电脑升级不对社会履行告知义务,给买票乘客带来巨大不便,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太原铁路局关停火车票代售点,让原告花费1.5元公交车费白跑一趟未能买到火车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于是,郝劲松将太原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原告车费1.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并要求太原铁路局就此作出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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