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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指导:程序法案例之司法能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2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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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基层法官司法能力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司法理念转型没有完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不少法官还存在片面司法、单纯司法、机械司法的倾向,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法官司法能力的发挥。法官政治鉴别力、把握大局的能力、促进和谐发展的能力欠缺,重庭内轻庭外,重书本轻实践,重表面结案忽视问题解决,还不能做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审判质量和审判作风问题引发的涉诉信访还较多,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声誉。
    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还不高,不能做到案结事了。主要表现在部分法官诉讼调解能力、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裁判说理能力、统筹协调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急需提高。办案思路狭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不少法官基层是庭长办案高度不够,宽度不广,思路不清,方法不活,机械办案,甚至有不负责任一判了之的现象,“夹生案”、“回头案”、“糊涂案”不时发生。
    二、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应当具备哪些特征和符合哪些要求?
    基层纠纷和基层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关系、涉农案件多。争议金额小,利害关系深,财产消耗型诉讼多,营利型案件少。案件易串联、易涉访、难执行。案件当事人多数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低,维权行为有时过于偏激,性格秉性直率,生活感悟朴实有时甚至狭隘,认死理、重脸面,容易打赌气官司。对案件期望值过高或往往不切实际,相信托关系、走后门、打招呼等社会潜规则,对司法机关存在敬畏、期盼、怀疑等复杂心理,对机关干部的热情接待和认同往往会心存感激等等。
    针对上述特点,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一些特征或要符合以下要求:公正公道、便民亲民、高效务实、灵活快捷、尊重社会现实、解决思路多元、不过分拘泥于形式等。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必须要适应和围绕基层社会经济环境和基层纠纷特点进行,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三、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司法能力?
    开庭、认证、制判固然是法官的看家本领,但脱离国情、社情,逻辑再严密、条理再缜密的法律也是缺乏生命力的,或是水土不服或是有排斥反应。
    在农村法院,做农村法官,我们迫切需要是过硬的诉讼调解能力,而不是只会一判了之,结案了事。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基本特征还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型关系普遍存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可以缓和紧张的人际关系,可以有效降低诉讼对抗和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我们要充分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全程调解,力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在农村法院,做农村法官,我们迫切需要是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只会高谈阔论,纸上谈兵。法官既要会在庭上析法释明,更要懂得庭下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既要能在裁判中透彻地评判,也要会在平时对当事人进行有效判前指导、判后答疑。要用浅显的、当事人和老百姓能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办案,要加强对当事人和民俗民风的研究,吃透社情民意,注重实战演练和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突发性事件能力培养上下功夫,坚决纠正和避免忽视办案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机械办案和被动消极的所谓居中裁判。
    在农村法院,做农村法官,我们迫切需要是努力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统筹协调和多元化解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只会小巷子赶猪——一条道走到黑的单打独斗。既要依法办案,更要灵活办案,既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以最合理的方式表达和解决诉求,也要善于借助司法以处的力量解决诉讼争端。既要高度重视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作用,要以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彻底平息、人民群众真正满意为又好又快办案的评价标准。
    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只有符合、适应基层特点和农民群众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服务基层,也只有那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工作成效的司法能力、工作方法,才能真正为群众所接受,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法官也只有锤炼出这样的司法能力,做到案结事了,才能真正实现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改进发展,这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对我们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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