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诉人张某与某公司和该公司法人王某签订承销合同,该合同规定承销人员完成承销任务,可按相同的15%比例提成,提成时间按货款结回时间。1997年4月,张某结回货款719100元,按合同规定被诉人应付申诉人提成款36588.26元。但该合同法人王某以需开公司办公例会统一兑现为由,拒付王某提成款。王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提成款36588.26元。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王某1994年6月同该公司签定承销合同。合同规定承销人员在完成承销任务后,可按利润的15%比例提取承销奖励金。时间为货款结回时间。王某1997年4月结回货款719100元,按公司规定应付王某承奖励金为36588.26元,此款被诉人1997年5月5日以书面形式承诺申诉人3个月内由公司研究一并解决。分析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签了承销合同后,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申诉人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量完成销售任务,并结回所有贷款,被诉人就应按合同奖励办法的约定支付申诉人承销奖励金36588.26元;被诉人未按时支付申诉人此款的做法是违法的。仲载结果: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诉人提成工资36588.26元;2.受理费、处理费由被诉人承付。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