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姐寄存在五星级酒店的行李不翼而飞,于是起诉酒店索赔2万多元。酒店却称早已提示过余小姐“寄存处只负责普通物品的保管,否则后果自负”。上海一中院法官经过审理,认定酒店未充分提示余小姐上述条款的存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判令赔偿1.4万元。案情简介2008年5月11日中午,杭州出差来沪的余小姐入住该市龙之梦酒店。由于房间正在整理,无法立刻入住,酒店方让她将行李箱放在行李寄存处。晚上10时许,余小姐回到酒店,却被告知行李箱已丢失。“行李箱里有一台IBM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衣物、化妆品、充电器和几本书。”余小姐说,她在保安室查看过监控录像,但未发现行李下落。据余小姐估算,损失物品价值2.4万余元。龙之梦酒店向余小姐表态,行李肯定能找到,只是时间问题。可一个月后,酒店仍没有明确说法,余小姐遂向警方报案。此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余小姐提起诉讼,要求龙之梦酒店赔偿约2.4万余元。龙之梦酒店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酒店方称,工作人员曾询问余小姐行李中是否有贵重物品,余小姐回答没有。“我们已尽了告知、注意义务,行李吊牌背后也有告知事宜,酒店大堂内还有免费提供存放贵重物品的保管箱。”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余小姐出示了笔记本电脑的发票复印件、遗失物品的清单,但未提供行李真实价值的证据,且龙之梦酒店已尽到提示义务,没有过错。在龙之梦酒店自愿的基础上,法院判决其赔偿余小姐1万元,并免费入住酒店豪华套房三晚。余小姐不服上诉。二审中,龙之梦酒店对余小姐自述的遗失物品的种类、数量予以确认。法院调查发现,余小姐行李丢失后,龙之梦酒店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评估报告显示,余小姐遗失行李价值约1.3万余元。判案分析遗失行李的价值虽已确定,但酒店方仍坚称,“行李吊牌背后的须知、酒店大堂张贴的寄存通告均明确寄存处不负责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旅客擅自寄存上述物品造成损失,酒店概不负责”。在余小姐的陈述中,法官注意到一个细节:行李吊牌是行李寄存后酒店员工才交给她的。法官到现场勘查时也发现,大堂张贴的行李寄存通告被酒店的宣传小册子挡住了右边部分文字。法官认为,作为服务提供方,龙之梦酒店有义务以合理方式告知旅客上述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内容,但事实上,行李吊牌是余小姐寄存行为完成后才拿到的,形式上更接近于“收据”而非“合同文件”。因此,龙之梦酒店声称已尽到提示义务的说法不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龙之梦酒店未对寄存物品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其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法院酌定龙之梦酒店赔偿余小姐1.4万元。龙之梦酒店自愿提供余小姐豪华套房免费住宿一晚,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