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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知名商厦是否损害了产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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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8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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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商厦出售假冒知名产品是否损害了产品商誉【案情】获得授权的上海某派克笔生产厂家在成都发现某知名商厦公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派克系列钢笔,于是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诉。原告诉称,作为较有名气的商场,一般人不会相信其可能出售假货,所以,一旦消费者在该商厦购买派克笔,不会对是否是假货产生怀疑,而会对派克笔的自身性能产生质疑,从而损害派克笔作为名笔的商业信誉,原告的损失不需证据证明即可推定出,故请求赔偿损失。【分歧】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原告产品商誉受损与被告作为著名商厦出售假冒原告商品之间无必然联系,因此,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推定,原告遭受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属于勿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应当赔偿损失。【评析】本案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推定问题。关于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上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指的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推定出一定的结论;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已有的事实,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得出另一事实,前者称为基础事实,后者则称为推定事实。对于法律推定,因为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比较棘手的是事实推定。事实推定中较难处理的是由已知的基础事实是否应该且能够推出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推定事实。实践中,对于事实推定,通常有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观点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存在必然联系才能进行推定,例如本文中的案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事实推定依据的是日常经验法则,而日常经验法则是一般人在实践中经反复验证具有非常可靠性、高度盖然性的做法,所以,由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依据的是高度盖然性,而非必然性。如果依据事物之间的必然性由某一事实得出另一事实,则应当属于形式逻辑上的推理而不是推定。推理具有必然性,推定具有或然性。正因为推定具有或然性,所以,推定事实属于法律拟制出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推定出的事实。另一种观点为,只要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可能性就可以进行推定。此种做法扩大了事实推定的内涵,偏离了“日常经验法则”这一限制条件。可能性或者盖然性可以分为较低的盖然性(可能性在50%以下)、较高的盖然性(可能性在50%至70%之间)和高度盖然性(可能性在70%以上),较低的盖然性甚至较高的盖然性都不足以作出推定。因为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如果作为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的推定事实盖然性较低,势必导致法律事实偏离客观事实的概率就较大。所以,事实推定应当具有高度盖然性。就本案来讲,人们一般不会质疑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厦会销售假冒商品而自毁信誉,此乃一般常识,所以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质量有瑕疵时,通常会对产品本身的质量产生质疑,认为该种商品自身有问题,一般不会怀疑商厦。因此,由“知名商厦销售假冒知名商品”这一基础事实,得出“普通消费者会对产品本身的质量产生质疑”这一推定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日常经验法则,符合法律关于事实推定的要求。故原告商誉受损是不需要证明的可以推定的事实。(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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