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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民事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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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7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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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无安全使用标志的茶水炉改装为蒸馍用的锅炉导致锅炉爆炸——
    该案民事责任如何分配[案情]崔某开设一锅炉厂。王某以1650元从崔某处购买一台立式(直径0.6m乘高1.8m)茶水炉(无安全使用标志及说明)用于蒸馍,崔某向王某提供蒸锅内分散蒸汽的气盘,崔某厂方的工人将锅炉与烟囱安装好。王某又雇请水暖安装工前来安装锅炉蒸气管道,并加装一直径25mm阀门。案发当日早晨7时,在蒸馍过程中,锅炉突然发生爆炸,造成王某及两个孩子不同程度损伤,王某的房屋、蒸笼、面粉等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王某受伤后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100元,提交交通费票据3714元。王某的房屋、蒸笼等物品损失经评估为3274元,鉴定费为200元。王某诉到法院,要求崔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分歧]案件审理中存在3种意见:1.崔某销售给王某的茶水炉,未有安全警示标志,存在瑕疵。王某在购买崔某的产品时言明是蒸馍用的,崔某又向王某提供蒸锅内分散蒸汽的气盘,误导了王某认为购买其产品经改装后可成为蒸馍用的承压式锅炉。所以崔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王某购买崔某的产品后,私自找人改装为承压式锅炉使用,且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该事故发生给其自身所造成的损失,王某应负全部责任。3.王某和崔某均有过失,应视案情,判其各自负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责任。[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1.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者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有关部门规定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者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的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从崔某处购得锅炉属于茶水炉,但是其私自找人改装为承压式锅炉进行使用,改变了用途,且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该事故发生给其自身所造成的损失,王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至于本案中王某要求崔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王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较大过错,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应支持。2.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另外,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崔某出售给王某的立式茶水炉标牌缺项,无安全警示标志,该产品存在瑕疵。王某在购买崔某的产品时言明是蒸馍用的,崔某还向王某提供蒸锅内分散蒸汽的气盘,误导了王某认为购买其产品经改装后可成为蒸馍用的承压式锅炉。对此,崔某负有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的责任。王某在使用改装后的锅炉后,发生事故,崔某对该事故的发生给王某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王某的合理请求,崔某在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应予以赔偿。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其中王某在锅炉使用过程中违规操作,私自进行茶水炉改造,应该对事故承担较大责任;崔某对该事故的发生给王某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对王某的合理请求,崔某在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具体本案案情,对于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款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锅炉、房屋等财产损失,王某自己应承担其中的60%,其余40%应由崔某赔偿。王某要求崔某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因该事故的发生王某自身也有过错,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作者单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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