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市民 农村买房十年被判无效(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会议强调:(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三)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陈女士10年前在房山农村购置房产,办理了房产卖契并入住。如今原房主将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购房协议无效。11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双方10年前签订的协议无效。原房主田先生说,1996年3月,他和陈女士达成协议,将他位于房山窦店镇瓦窑头村的8间房屋卖给陈女士,价款1.5万元。此后,双方在房山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办理了房产卖契,并交纳了契税、手续费等。今年6月,田先生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陈女士退还房屋。田先生的理由是,国家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卖给城市居民。“这些房子我们进行了重新翻盖和装修,价值早已不止1.5万了”,陈女士的儿子和一位代理律师代表陈女士出庭,他们说,在本案审理中,经陈女士申请,房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价值9.8万余元。他们认为,1996年买房时,法律并不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双方的房屋买卖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房契,瓦窑头村委会也同意了买卖,并向陈女士收取了5000元的“村民管理费”。这标志着视他们为村民。田先生称,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买卖,他原来不懂法律,现在刚刚知道,而且他自己也没地方住,所以10年后才提起诉讼。陈女士一方认为,8间房占地200多平方米,对方是为了拿到拆迁款才反悔的。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田先生在瓦窑头村的房屋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告陈女士并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涉及农民宅基地转让,但双方买卖房屋后未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双方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民住宅转让的有关规定。双方的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案件受理费和房屋评估费由陈女士一方负担。判决后,陈女士代理人表示会上诉。(王秋实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