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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15侵权行为、共同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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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5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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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5 侵权行为、共同共有财产2001年9月1日,甲和乙两家共用的烟窑要被拆除。甲因有事便委托乙雇一民工丙帮助拆除。在上午乙非常注意安全,每拆掉一根木头都要用铁丝栓着慢慢放下,由丙在下面接着。下午,乙为了加快速度,就没有用绳子栓着木头,而直接将木头放下,但没有告知丙。在放下第一个木头时,丙认为有绳子栓着,就没有注意。结果木头从上面掉下来将另一帮忙者丁打死。[问题](1)对于丁的死亡,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2)对于丁的死亡,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丁的死亡,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4)丁的亲属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是什么?(5)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是何种责任?[正确答案](1)对于丁的死亡,乙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四: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受有损失;受害人的损失和该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乙在将木头放下时,没有告知丙没有用绳子栓着,丙也无法预见木头未栓绳子,因此乙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对于丁的死亡,甲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烟窑是甲和乙共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侵权行为是乙作出的,但乙与甲是烟窑的共同所有人,而且乙的侵权行为也是发生在处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所以甲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对于丁的死亡,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丙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他的主观无过错,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所以丙不该对丁的死亡负责。(4)丁的亲属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死者丁的丧葬费和丁生前需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5)甲和乙对丁的亲属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甲和乙的内部责任的分担,由于乙对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应当由乙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责任。[考点集成]关于侵权构成侵权要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后者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有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够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有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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