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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9房产买卖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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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2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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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搬迁,对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6万元,三个月内付清。后乙依约付清房款,但因甲一直忙于搬迁,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8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甲无权要求补交房款。甲见状,即将房子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丙因钱不够,约定价款以后再付。丙限期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问题](1)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能获得何种救济?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正确答案](1)房屋为不动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之规定,其所有权的移转须办理登记。乙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未取得所有权。丙虽未付款,但因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已成为此房屋的所有人。乙可以要求甲返还6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丙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届满。根据《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替代甲成为所有人,该租赁契约对丙亦有约束力。故如果丙所定期限仍在该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之内,乙有权拒绝腾房。[考点集成]房产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1)双方当事人均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明信、身份证等。必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房产买卖往往涉及房产租赁人的利益,但是,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所有权转移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有效。(2)房屋和宅基地具有不可份性。只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而不转移宅基地的所有权,但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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