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胡某欲出国学习两年,因办离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9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0年8月,胡某回国。200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朋友文某在场见证,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2000年10月月底还款的承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正确答案](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9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约定胡某出国前还清,诉讼时效应自1998年7月27 日胡某出国时起算,直到200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二年多,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他的债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应当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不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2000年10月当朋友文某之面作出了月底还款的承诺没有强制约束力。(3)所以,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考点集成]关于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这些时效均为1年。时效的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最长时效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