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留有遗产23000元钱。王某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1999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正确答案](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妇,王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考点集成]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对其追认的原来的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夫妻之间往往构成表见代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供游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