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问题](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5)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有效。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18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3)根据《民通意见》第71、73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4)纵是售货员越权订立的合同,但当时康兰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代理权,故属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5)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因此被盗时电脑所有权仍属公司,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考点集成]关于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 以此收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待定,其行为须经代理人追认。 关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时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对民事行为主要方面,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根本性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案例6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行为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所用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00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题](1)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陈某应怎么办?[正确答案](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电站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的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事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据此,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考点集成] 关于胁迫、欺诈,胁迫、欺诈属于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做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作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入错误,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1)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切实施了欺诈行为;(2)受欺诈人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且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作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他人的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的逼迫或预告将要实施危害的胁迫而陷于恐怖,从而以不正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为。(1)胁迫人有胁迫故意和行为;(2)受胁迫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怖,且因此作出了迎合胁迫人意思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表示。另外,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